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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日期:2016-05-16  来源:  作者:
  

   一、发展党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1)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2)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必要时可对拟定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申请入党时间以及培养人情况进行公示。
   公开的其他内容有:(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2)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3)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需要党员和群众监督的内容有:(1)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主要有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2)基层党组织是否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党员,是否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群众所提的意见,是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等问题。
   三、公示形式。基层党支部要根据各自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以公开栏为主要形式,多种公开形式并存。农村牧区党支部可以在村务公开栏中开办发展党员公示专栏;街道社区党支部可以利用党员活动室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会议、内部刊物、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程序。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意见;(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五、公示时间。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具体时间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六、基层党组织一定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
   由基层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旗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派人调查核实。对于线索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本着帮助人、教育人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和相关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吸收入党。对于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道听途说、故意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有关人员,党组织要给予其严肃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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