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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05-16  来源:  作者:
  

达拉特旗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组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各苏木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接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党组通字〔2013〕120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对各单位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任职同时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三)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四)已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工作人员。

二、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实,并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摸底排查和清理工作。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上报旗委组织部。经核实无此类现象的,应在空白表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旗委组织部。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2.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2

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姓  名

职  务

(辞职、离岗或退休的写原任职务)

兼任职务

兼任职
企业名称

所属类型

兼任职情况

是否领取报酬

审批

机关

兼任职时间

清理情况

在职

不担任现职未退休

已辞职

退休三年内

退休三年后

任职

兼职

 

 

 

 

 

 

 

 

 

 

 

 

 

 

 

 

 

 

 

 

 

 

 

 

 

 

 

 

 

 

 

 

 

 

 

 

 

 

 

 

 

 

 

 

 

 

 

 

 

 

 

 

 

 

 

 

 

 

 

 

 

 

 

 

 

 

 

 

 

 

 

 

 

 

 

 

 

 

 

 

 

 

 

 

 

 

 

 

 

 

 

 

 

 

 

 

 

 

 

 

 

 

 

 

 

         填表时间:                                                      填表人:


 

 

 

 

 

 

 

 

 

 

 

 

 

 

 

 

 

 

 

 

 

中共达拉特旗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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